寄養家庭

統計數據顯示,今天寄養家庭早已不再被視為社會例外。 家庭和單身人士,在一些國家 - 同性夫妻,表示希望將孩子帶到寄養家庭。 首先,收養子女的養育首先取決於收養子女的年齡。 從同樣的因素來看,寄養家庭的問題也取決於。

寄養家庭和新生兒

通常,每個收養家庭都希望收養一個新生兒 - 儘管事實上這會給未來的父母​​帶來困難。 如你所知,前六個月對孩子來說是一段時間,他與母親的關係最為密切。 在生命的頭三個月,母乳喂養給了孩子純粹實用的幫助 - 例如,它將哮喘或腸胃炎的概率降低了33%。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寄養家庭的特徵表現為新父母可能必須在某種程度上與孩子的生母交流,只要這是可能的。 這種因素會導致養父母感到不確定和一定的恐懼感。

這是專家預見的一種非常正常的情況,這是寄養家庭撫養寶寶的第一個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養父母應該記住,寄養家庭有一種心理支持服務,其專家將幫助他們應付已經出現的困難。

寄養家庭中的青少年

如果考慮到年齡較大的兒童,應該特別考慮將孩子帶到寄養家庭的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寄養父母經常面臨孩子可以承擔的否定和拒絕的地位。

特別是耐心和機智,需要一個寄養家庭的青少年。 這個年齡的孩子認為他的新家庭和養父母(特別是母親!)有兩種方式。 另一方面,一方面,一個女人向他提供他的關懷和愛,另一方面 - 除了他的意誌之外,她與他的親生母親有聯繫,他背叛並拋棄了他。

寄養家庭的青少年比年幼的孩子熱衷得多,他們體驗到如下感受:

因此,寄養家庭的養育要點應該試圖用來解決這些對孩子的恐懼。 如何實現這一目標? 專家指出兩點:

你如何告訴孩子他住在寄養家庭?

談論被收養和生活在寄養家庭中的孩子多少歲? 今天,所有心理學家都認同一件事:當孩子年幼時就做。 關於更具體的術語,專家的意見不同。 有些人認為這應該在8歲時完成。 其他人則認為有必要等到孩子年滿11歲,因為這時孩子已經能夠根據結論獨立地做出邏輯和語義結論。

然而,雙方都同意,應該在反复的正面口頭或行為的幫助下逐漸提交給孩子的信息 - 例如撫摸孩子或在平靜和溫暖的氣氛中給他閱讀他最喜歡的書。

然而,寄養家庭必須做好準備,因為孩子會很模糊地接受他被收養的消息。 他的反應可以用違抗行為和侵略性來表達 - 無論是與他的養父母,還是與他的親生父母或甚至陌生人有關。

專家解釋說,在這些信息之後,孩子會有一種內疚的感覺,不知道應該接受哪一方。 在他看來,通過愛他的新家庭和養父母,他背叛了他的親生父母,反之亦然。 他們也認為這種反應是指創傷後綜合症(PTSD)的症狀。 平靜和真誠的對話父母應逐漸習慣孩子的想法,認為他的收養是他們愛的行為。 你可以談談寄養家庭和孤兒院兒童的生活,並將其與寄養家庭兒童的生活相比較。

如果父母不能自己幫助孩子,他們需要聯繫提供心理援助的服務來培養家庭。

寄養家庭和法律

在你將孩子帶到寄養家庭之前,你需要熟悉決定收養過程的立法行為。 就基本而言,俄羅斯和烏克蘭的情況相同。 這是他們的主要觀點。

根據RSFSR:

第一百二十七條有權成為養父母的人員

  1. 1.採用者可以是男女成年人,但以下情況除外:
  • 2.不結婚的人不能共同撫養同一個孩子。
  • 3.如果有幾個人希望收養同一個孩子,則應優先考慮孩子的親屬,但強制遵守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以及被收養子女的利益。
  • 第128條。收養人和收養子女之間的年齡差異

    1. 未婚收養人與養子女之間的年齡差異必須至少為十六歲。 由於法院認定為有效的理由,年齡差異可以減少。
    2. 當繼父(繼母)領養子女時,不需要本條第1款規定的年齡差異。
    3. 寄養家庭合同的終止發生在以下情況下:

    第一百四十一條廢除收養子女的理由

    1. 在養父母逃避履行分配給他們父母的義務,濫用父母權利,虐待收養子女,患有慢性酗酒或吸毒成癮的情況下,可以廢除兒童的收養。
    2. 法院有權根據兒童的利益並考慮到兒童的意見取消收養孩子和其他理由。

    第142條。有權要求取消領養子女的權利

    要求廢除收養子女的權利由其父母,子女的養父母,已滿十四歲的收養子女,監護和託管機構以及檢察官享有。

    在烏克蘭:

    不能成為一個人的採用者:

    收養的優勢在於親屬,採用幾個兄弟姐妹的人,烏克蘭公民和已婚夫婦。

    任何有關在烏克蘭收養的商業中介活動都是禁止的。

    收養需要得到兒童的同意,除非兒童無法對年齡或健康狀況發表意見。

    監護人/監護人/家庭也必須被收養,儘管這種同意可以通過監護機構或法院的決定(為了孩子的利益而收養)來獲得。

    法院對收養的決定是考慮到健康狀況,養父母的物質和家庭狀況,收養動機,兒童的人格和健康狀況,收養者已經照顧孩子的時間,以及孩子對收養父母的態度。

    法院無權以收養人已有或可能有其子女為理由而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