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的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是現代社會中最脆弱的人。 他經常受到成年人的負面影響。 因此,需要對兒童提供額外的保護,並在他們的權利方面提供幫助。 結果,少年司法出現了。

少年司法是什麼意思?

少年司法制度是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司法和法律制度。 這是一種社會制度,旨在防止兒童的社會行為和 青少年犯罪 ,並排除父母對他的殘忍對待,促進家庭團聚。

少年司法原則

少年制度不依賴於其他權力分支。 因此,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消其決定。 青少年遵循以下原則:

少年司法在烏克蘭2013年

任何國家的主要職責是保護兒童的權利。 烏克蘭制定了少年司法法草案 - “關於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行動計劃的國家計劃”,截至2016年。 根據2005年5月11日烏克蘭總統令第1086號“關於保護兒童權利的優先措施”,該項目開始發展。

整個烏克蘭公眾反對在烏克蘭領土實行少年司法。 因此,2008年,代表們拒絕了這項法案。 但是,另一個項目 - “烏克蘭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發展的概念”中包含了少年科技的一些原則。 2011年5月24日總統令批准了這一概念。

法律草案的主要任務不是對少年罪犯的懲罰性措施,而是一種康復和教育措施,它可以避免將未成年人置於剝奪自由的地方,而這些地方常常是已經形成的罪犯被釋放的地方。

但是,正如西方的經驗所表明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年輕罪犯過於人道的對待使他能夠逃避懲罰。 但是,他一般不會悔改並繼續犯罪。 但作為少年,少年司法保護他並不依照刑法懲罰他。

根據烏克蘭代表提出的概念,提議引入一名調查員和一名法官的職位,與一名兒童一起工作。 同時,至少有10年經驗的司法系統僱員可以申請這樣的職位。 但是,定義這些員工的職權範圍是非常重要的,例如通過告知老師,或者如果父母拒絕孩子發放零用錢,避免將孩子從申請中帶出家庭。 只有在對生命和健康構成真正威脅的情況下,這個孩子才能從家庭中退出(根據164) 家庭法典文章)。

西方少年司法制度從緝獲數量即“受保護”兒童的角度評估其有效性,這是根本錯誤的,因為它違反了家庭關係。 把孩子從家庭中轉移出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貧窮。 而且由於大多數烏克蘭人的收入低於平均水平,如果採用這種制度,可能會因為貧窮而大規模緝獲兒童。

也就是說,青少年體系沒有保護兒童,而是讓兒童孤兒。 有必要不引入原則上不符合道德標準的少年制度,而是要改善社會政策,旨在使生活困難的家庭生活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