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由

自由是每個人都可以為自己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 薩特是一位法國思想家,他說無限的自由在人的內心世界中佔統治地位,但在外部自由方面,即使在世界現代有序的規律中,也存在許多矛盾。 因此,在“人權宣言”中,關於個人自由的條款規定,一個人可以自由行事,他唯一應該注意的是尊重他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社會中的這個概念使絕對自由變得不可能。


個性的自我實現

當一個人意識到自己的技能,才能和知識,決定他可以在哪些領域應用他們,社會為他提供這個機會時,自由是個性自我實現的條件。 但是,實際上,什麼可以給社會自由?

人類對食物,服裝,科學,空間,交通等基本需求的滿意度越高,個人的文化和自由越高,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係越好,個人思考高的能力就越強。 畢竟,只有少數天才能夠忍飢挨餓,沒有庇護和愛,思考更高的事情,發現事物,學習並成為受害者,成為天才。 社會的運作方式必須使每個普通人都有選擇自由的權利,為此,只有需要為其提供道德成長的條件。

我們受到必要性的指導,正因為如此,自由和個人不可分離概念的必要性。 一位哲學家說,自由是認識的必然,因為我們由兩種必需品領導:未知的,我們不知道和知道的,然後意志和人可以選擇。

絕對自由的概念要么是烏托邦,要么是隨意性。 畢竟,一個人的無限自由意味著壓迫另一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