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夥伴關係

商業夥伴關係的類型並不是很小(租賃,特許經營,合資等),每種形式都有自己的特點和活動範圍,但總的來說,各方從合作中獲得最大利益的相互願望是相同的。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有必要了解市場營銷夥伴關係(IGO)的基礎知識,並在其幫助下,您可以在兩個合作夥伴都希望的方向上建立公司(最終用戶)之間的鏈接和依賴關係。


營銷夥伴關係的業務

政府間組織認識到傳統營銷的原則 - 比競爭對手更好地識別和滿足顧客的需求,但有其獨特的特徵,並非所有這些特徵都不符合經典的營銷定義。 這些差異聚集在一起可能會改變公司建立夥伴關係的方法,首先從產生的產品開始,結束於組織結構。 我們可以區分合作夥伴營銷的以下特徵。

  1. 希望為買家創造新價值,隨後將其分配給生產者和消費者。
  2. 認識到個人客戶的關鍵作用,不僅是作為買家,而且也是為了確定他們希望得到的價值。 IGO建議與買方合作創造價值。 通過與買方共同產生價值,而不是為了他,公司可以通過實現這個價值來增加收入。
  3. 公司必須遵循其業務戰略,專注於客戶。 與此同時,該公司有義務協調其業務流程,通信,技術和員工培訓,以產生買方所需的價值。
  4. 它假定賣方和買方的長期工作,應該實時進行。
  5. 在每次交易中,不斷變化的客戶應該比個人消費者變更的合作夥伴更高。 通過下注 對常客而言,公司應努力與他們建立更密切的關係。
  6. 希望建立一系列的關係鏈,不僅要在組織內為買方需要的價值創造價值,還要在公司外與市場上的合作夥伴(供應商,分銷渠道中的經紀人,股東)建立關係鏈。

分析政府間組織的所有顯著特徵,可以說這種做法預示著遵守一些長期合作所必需的伙伴關係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