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權力過剩

“濫用職權”一詞對我們來說很熟悉,主要來自媒體,全面涵蓋與執法人員違法行為有關的高調刑事案件。 但是“濫用職權”和“濫用職權”的概念並不與公民,勞工,公司和稅收立法不相容。 例如,雇主經常面臨員工濫用職權的情況。 例如披露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狀況的信息,侵占雇主財產,銷售經理低估商品價值等違規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應該怎麼做,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及疏忽員工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責任類型

雇主可採取哪些措施,使員工遭受濫用職權或濫用權力? 對這種罪行的責任可能是重大的,行政的,紀律的,民事的或刑事的。 什麼樣的責任適用取決於僱員犯罪的類型。 而且,對於重大和紀律責任,企業可以獨立吸引濫用權力或超越權力的僱員。 其他類型的責任僅適用於有權獲得相關政府機構參與的員工。

紀律處分

紀律處罰包括:解僱,譴責和觀察。 當然,在嚴重違規之後,雇主有意解僱員工。 但這只能在適當的基礎上進行,而證明被解僱人員有罪的義務在於雇主。 此外,如果解僱的理由是洩露商業秘密,雇主必須證明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密。 如果不遵守這些條件,在審判的情況下,解僱將被視為非法。 如果員工濫用職權或濫用職權,法定解僱將在下列條件得到滿足時予以考慮:

1.解僱的理由,至於紀律處分,應該是足夠的。 應該證明僱員濫用職務或超出職責的事實,並記錄勞工違法行為。

2.必須遵守實施紀律處罰的程序。 如果有審判,雇主必須證明:

2.1。 員工犯下的違規行為以及被解僱的原因已經發生並足以終止僱傭合同。

2.2。 雇主滿足了為執行處罰所確立的條款。 僱員可以在違規發現之日起1個月內對僱員實施紀律處罰,但休假時間,工作人員生病以及考慮工人代表機構意見所需的時間除外。 之後,違規發生之日起6個月以內,不適用紀律處罰。 根據審計結果或財務和經濟審計的紀律處分 自濫用之日起2年後不再申請。 刑事案件的時間不包括在這些條款中。

材料回收

員工可能被剝奪保險費,因為其付款條件是沒有紀律處罰。 如果員工通過他的行為給組織或第三方造成了損害,則可能讓員工承擔重大責任。 雇主為賠償這一損害而支付的所有金額,僱員將不得不償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