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臨時缺席的員工

在休假或病假期間替換僱員是很常見的做法,許多人認為讓一位同事休假是必要的,以承擔額外的工作。 但並非所有管理人員認為有必要為替換臨時缺席的員工支付額外的費用,並且許多員工都被容忍這種侵犯他們的權利。

更換臨時缺席的員工

更換許多公司的假期或醫院其他員工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僱員的權利。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有必要了解執行這種程序的程序,而不必害怕在必要時捍衛自己的權利,然後在法庭上進行辯護。 雇主必須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負責。

  1. 臨時缺席的員工可以通過合併員額,擴大工作範圍,擴大責任範圍來取代。 額外的工作可以委託給類似的或其他職位。
  2. 雇主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才能臨時替換同事。 只要為另一個人訂購工作,沒有老闆有權利。 員工有權拒絕在休假,病假或其他缺席的情況下替換同事。
  3. 更換職位的最後期限可以在組織章程(如果這是一個市政企業)或簽訂就業合同時說明。 也就是說,員工同意臨時履行其他員工的職責不能言傳身份,需要書面協議。 它規定了額外工作的數量,性質以及更換付款的時間和金額。

如何支付替換臨時缺席的員工?

支付替換其他員工的問題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因此應該引起更多關注。 有必要區分僱員的替代與履行職責以及兩個職位的組合。 在第一種情況下,可能沒有理由支付額外的費用 - 如果為另一名員工執行的工作不會更複雜,或者替換的職位類似於員工的固定職位。

如果在缺席另一名員工時合併兩個員額,則必須額外付款。 雇主拒絕支付職位的組合將直接違反勞動立法。

職位的臨時組合必須按照組長的順序進行形式化。 在訂單中有必要指定一個合併的位置, 引入組合的時期(可能有固定的最後期限,可以合併職位而不指定具體條款),額外工作的數量以及替換其他員工職位的金額。 附加費可以由固定金額固定,但是各方可以就工資(稅率)的百分比達成一致。

減少兩個職位合併或完全廢止的共同付款額應通過組織的命令正式確定。 應該提前告知員工更換臨時缺席員工的條件。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寫入警告。 此外,如果不間斷地合併職位,應該警告員工將付款條件更改為2個月。

總而言之,只有在員工的書面同意下,才能更換暫時缺席的員工的職位; 在職位的組合應該是必要的。